预付健身换场地 拒绝退卡遭处罚
时间:2017/11/8 11:31:16 来源:消保科 西峰区工商局 作者:李秀珍 杨鹍 点击:
2017年,庆阳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陆续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称自己在庆阳某健身房办理的健身卡,由于地址搬迁,距离自己现在的居所较远,不方便锻炼,要求退卡,多次协商,该公司无故拖延,拒绝退款。无奈之下,消费者请求工商部门维权。
接投诉后,西峰区西街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搬迁后的经营地址进行检查,同时向多名投诉人进行调查取证。经查:该公司于2016年10月份因故搬迁经营地址, 2016年11月2日虽在《陇东报》刊登声明或通过电话和短信方式告知部分消费者,但有部分消费者因地址搬迁而不愿到新搬迁地继续消费,随与该公司沟通退款事宜,该公司拒绝退款,无故拖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积极退还消费者预付卡剩余金额,同时对该公司故意拖延履行退款义务的行为给予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该健身房擅自改变经营场地,对部分消费者未进行告知义务,属于对消费者不利的改变,属于违约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第八款: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该公司对消费者多起投诉经过调解后,仍然有拒绝退款的行为,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理应受到处罚。
接投诉后,西峰区西街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搬迁后的经营地址进行检查,同时向多名投诉人进行调查取证。经查:该公司于2016年10月份因故搬迁经营地址, 2016年11月2日虽在《陇东报》刊登声明或通过电话和短信方式告知部分消费者,但有部分消费者因地址搬迁而不愿到新搬迁地继续消费,随与该公司沟通退款事宜,该公司拒绝退款,无故拖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积极退还消费者预付卡剩余金额,同时对该公司故意拖延履行退款义务的行为给予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该健身房擅自改变经营场地,对部分消费者未进行告知义务,属于对消费者不利的改变,属于违约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第八款: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该公司对消费者多起投诉经过调解后,仍然有拒绝退款的行为,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理应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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