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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峰区工商局西街工商所成功调处一起美容预付卡消费纠纷
时间:2018/1/19 9:51:51 来源:消保科 西峰区工商局 作者:李秀珍 尚勇军 点击:
    近期,庆阳市西峰区工商局接到郭女士投诉,称其在西峰区某美容院接受美容美体服务,在美容院工作人员的介绍下,参与了该美容会所与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女性美容美体产品推介及服务活动,预付10万元,但后期未提供相关产品,且提供的美容服务也未达到宣传中的效果,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要求退款,遭商家拒绝,请求工商部门协调处理。
    接投诉后,西峰区西街工商所通过调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愿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作为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权利,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承担规定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了经营者在从事任何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格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三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本案中美容会所会同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实施的产品推介活动,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而且所描述的服务与消费者的要求相差甚远,服务价格偏高,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难以接受。《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格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限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因此,美容会所对消费者提出的退款诉求不得以种种借口推脱,应无条件的退还消费的余款。工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支持消费者的诉求,对该美容会所的违法经营行为提出了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向消费者赔情道歉,退回郭女士预付款10万元。至此,一起美容美体预付消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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