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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查处两起传销案件
时间:2016/12/9 16:19:00 来源:经检科 西峰区工商局 作者:贾清 石卓文 点击:
    2016年1月30日,西峰区工商局接到区公安局移送案件:自2014年以来,金福丽康电子商务公司西北区域总监吕某先后三次在西峰区南大街雄越酒店开展讲座,以认购5000元保健品和化妆品为名义发展会员,并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2016年4月14日,西峰区工商局接市民举报称西峰区某超市以招募会员名义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经查证,刘某和袁某、魏某于2016年1月合伙在西峰区开办了某超市,制定的消费政策为:消费者在该超市消费1500元即可成为该超市的会员,即以自己为首的第一层会员。第一层会员可以介绍他人成为第二层会员,每成功介绍一人成为第二层会员,超市会返还第一层会员187.5元做为奖励。第二层会员亦可继续发展第三层会员,每成功发展一名第三层会员,超市除给第二层会员返还187.5元外,还要给第一层会员奖励7.5元/人。
    上述两起案件中,吕某、刘某、袁某、魏某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规定。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西峰区工商局依法对吕某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刘某、袁某、魏某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传销的花样不断翻新,很多传销是以纯资本运作,让会员自愿加入的方式进行,其目的都是为了骗钱害人。以上两起传销案件的成功查处,有效的打击了传销在我市的发展空间和蔓延趋势,震慑了传销违法行为,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受到群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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