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工商局部署开展红盾质量维权行动
时间:2017/8/30 16:20:05 来源:消保科 作者:李秀珍 点击:
为进一步强化流通领域商品和服务质量水平,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庆阳市工商局坚持放管结合,创新监管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制定《2017年红盾质量维权行动实施方案》,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15日,以六项任务为重点,在全市开展2017年红盾质量维权行动。
一是突出监管重点,统筹规划,切实推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结合数码产品、家用电器、服装鞋帽等网络商品投诉热点,加大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力度,依法处罚网络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组织开展农村商品市场治理,要突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街道等区域,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小商店、小超市为重点,重点打击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老年人用品、儿童用品、婴儿和孕妇用品、残疾人辅助器具等商品质量监管力度,从重处罚侵害特定消费群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是加强服务领域执法实践,提高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水平。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重点查处: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要求;利用格式条款、通知和告示等侵害消费者权益;开展虚假和引人误解宣传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
三是切实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加强和完善诚信自律机制。督促经营者认真履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责任和义务。严厉惩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经营者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要通过失信联合惩戒的机制,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力度,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四是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切实推动消费维权工作社会共治。充分利用官网、微博、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公开不合格商品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商品质量信息。加强12315消费投诉举报平台建设,畅通消费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消费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五是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和案件查办工作。强化案件线索排查,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为监管执法服务,推进“诉转案”工作,排查商品质量违法和服务领域消费侵权案件线索,适时曝光重大、典型违法案例,震慑违法分子。强化办案指导,规范大要案件的查处,对重大典型案件挂牌督办、限期办结,提升案件查办效能。
六是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抽检后处理工作。结合我市2017年抽检任务,对抽检中发现的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依法监督经营者及时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监督经营者办理退货。对发现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并追查供货者,通报供货者所在地工商部门和生产者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一是突出监管重点,统筹规划,切实推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结合数码产品、家用电器、服装鞋帽等网络商品投诉热点,加大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力度,依法处罚网络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组织开展农村商品市场治理,要突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街道等区域,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小商店、小超市为重点,重点打击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老年人用品、儿童用品、婴儿和孕妇用品、残疾人辅助器具等商品质量监管力度,从重处罚侵害特定消费群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是加强服务领域执法实践,提高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水平。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重点查处: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要求;利用格式条款、通知和告示等侵害消费者权益;开展虚假和引人误解宣传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
三是切实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加强和完善诚信自律机制。督促经营者认真履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责任和义务。严厉惩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经营者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要通过失信联合惩戒的机制,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力度,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四是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切实推动消费维权工作社会共治。充分利用官网、微博、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公开不合格商品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商品质量信息。加强12315消费投诉举报平台建设,畅通消费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消费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五是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和案件查办工作。强化案件线索排查,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为监管执法服务,推进“诉转案”工作,排查商品质量违法和服务领域消费侵权案件线索,适时曝光重大、典型违法案例,震慑违法分子。强化办案指导,规范大要案件的查处,对重大典型案件挂牌督办、限期办结,提升案件查办效能。
六是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抽检后处理工作。结合我市2017年抽检任务,对抽检中发现的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依法监督经营者及时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监督经营者办理退货。对发现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并追查供货者,通报供货者所在地工商部门和生产者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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